(2017)陕063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黄陵县金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黄陵县金穗煤矿,权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529号原告: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陵县金穗煤矿住所地: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寺湾李章河沟。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黄陵县金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和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原告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关保俊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雷桃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