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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克禹与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营双江农场六队公路工程项目部、施祖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克禹,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营双江农场六队公路工程项目部,施祖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尹克禹,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营双江农场六队公路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土戈村巴哈组。负责人杨德焕,女,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5月26日生,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施祖培,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尹克禹与被执行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营双江农场六队公路工程项目部、施祖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212298.4元,案件执行费3084元,合计2153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祖培国营双江农场有一笔工程款,本院已依法扣留。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祖培名下有一辆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云SC82**),本院已依法查封。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待国营双江农场拨付工程款时在向其支付,并同意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张 淋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