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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彬、徐海英与徐国安、杨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彬,徐海英,徐国安,杨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谢彬,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海英,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国安,男,1984年8月2号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杨树英,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彬、徐海英与被执行人徐国安、杨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谢彬、徐海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