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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与任东辉、邯郸宾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任东辉,邯郸宾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131号原告: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住邯郸市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号068135147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东辉,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宾馆,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大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号:105531780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东辉、邯郸宾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邯郸市金翠满缘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