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三明立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三明立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一、二层。负责人:卢东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立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国安沙阳乐园风情街7号楼11-12号店面。法定代表人:侯曜华。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574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立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融资款本金美元959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18日为美元457.5元,此后的罚息按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