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苏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苏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91号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伟、陈刚,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苏秀,女。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苏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履行买卖合同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