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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秋月与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月,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37号申请人:唐秋月,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蔡焘洲。申请人唐秋月与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秋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6000元。申请人唐秋月自愿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秋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