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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福荣与被告丁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荣,丁敬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民初1403号原告:杨福荣,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丁敬财,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杨福荣与被告丁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福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敬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丁敬财给付所欠借款3万元;2.由丁敬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福荣为丁敬财担保从他人处借款,因丁敬财未能偿还,由杨福荣替丁敬财先行还款。丁敬财遂于2014年5月31日给杨福荣出具借款条一张,写明:“丁敬财向杨福荣借款三万元整,三年还清,无利息”。到期后丁敬财未还。经多次索要未果,杨福荣诉至法院。丁敬财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31日,被告丁敬财给原告杨福荣出具了“借款条”一张,其中写明:“丁敬财向杨福荣借款三万元整,三年还清,无利息”。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向丁敬财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记录,丁敬财当时承认向杨福荣借款3万元的事实,同时称已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偿还借款的证据。杨福荣因丁敬财未能如期偿还3万元借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杨福荣所举证据及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送达时录制的视频资料,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丁敬财向杨福荣借款3万元的事实存在。丁敬财虽称已偿还部分借款,但未提供确凿证据,故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杨福荣要求丁敬财给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综上所述,原告杨福荣要求被告丁敬财给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敬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福荣借款3万元。如果被告丁敬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丁敬财负担。此款原告杨福荣已预付,丁敬财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杨福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