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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雨轩、蒋远成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雨轩,蒋远成,夏明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20号申请人:邓雨轩,男,201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出生.法定代理人:邓某,男,汉族,1987年5月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蒋远成,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生,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夏明英,女,汉族,1953年3月14日生,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邓雨轩与被申请人蒋远成、夏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邓雨轩的法定代理人邓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蒋远成、夏明英价值310000元的资产和案外人谭显秀为申请人邓雨轩向本院提供担保房产的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蒋远成、夏明英价值310000.00元资产的查封或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谭显秀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