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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家琼与侯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琼,侯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210号原告:谭家琼,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龙,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琼与被告侯小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家琼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家琼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