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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义县。2004年12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岳玉环,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辽0727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李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岳玉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德顺审判员  张朝国审判员  熊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官助理张绍阳法官助理魏兆卓书记员刘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