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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超与文时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文时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897号原告赵超,男,1987年11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时猛,男,1981年05月0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与被告文时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超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告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超承担,原告实交50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