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超与文时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文时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897号原告赵超,男,1987年11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时猛,男,1981年05月0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与被告文时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超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告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超承担,原告实交50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