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计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计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