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泽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泽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泽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泽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13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梁泽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1日起,被告人梁泽华受同伙梁某(另案处理)雇请,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益耕路福安街38号之二的空地处为据点,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负责发牌、抽头渔利。同月6日晚上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梁泽华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扑克牌1副、对讲机1台、赌资人民币164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甘某、唐某、张某、覃某、罗某1、罗某2、黎某、冼炬华、黄某1、向某、胡某、姚某、罗某3、黄金图、黄某2、韦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泽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泽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梁泽华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梁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梁泽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缴获的扑克牌1副、对讲机1台、赌资人民币164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梁泽华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泽华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梁泽华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已根据上诉人梁泽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及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梁泽华以此为由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泽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梁泽华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泽华所提上诉意见,经上述分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昶洁审 判 员  萧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俊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