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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红丽与赵海楠、张曼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丽,赵海楠,张曼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928号原告:李红丽,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赵海楠,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曼丽,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丽诉被告赵海楠、张曼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丽在2017年8月23日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海楠、张曼丽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丽撤回对被告赵海楠、张曼丽的起诉。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