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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启友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启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启友,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被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被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启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皖07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启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启友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启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启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启友撤回上诉。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源安审判员  周正利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