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1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14财保62号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负责人:刘朝斌,行长。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现有余额1891890元及今后股金分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现有余额1891890元及股金分红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