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隋彦丽与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彦丽,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750号原告:隋彦丽,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姜斌,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彦丽诉被告姜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彦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彦丽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隋彦丽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百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