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军盗窃罪一审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94号之一被执行人:曾军曾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191刑初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曾军缴纳罚金3000元,因曾军未向本院缴纳罚金,故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在4月25日本院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军的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