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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474号原告: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瀚,经理。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丽,女,32岁,汉族,鄄城县财政局干部,住鄄城县。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金松,经理。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东段。原告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