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890号 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祥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望军。 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鸣 书记员 江雪珠(兼) 书记员江雪珠(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