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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莉敏与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敏,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316号原告:赵莉敏,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经理。原告赵莉敏与被告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莉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莉敏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