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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七纺家源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七纺家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七纺家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6)新010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七纺家源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0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1895.77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