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志位与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刚买卖合同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位,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位,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华荣商城。法定代表人:袁刚。被执行人:袁刚,男性,汉族。陈志位与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刚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志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3067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位与被执行人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志位与被执行人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刚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13067元。自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被执行人袁刚、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性向陈志位还清。本案执行费1596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减半收取800元由被执行人袁刚、铜川市金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41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