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运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451号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号顺安世纪城***楼。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琛,男,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女,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运平,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部分付息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部分付息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实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荣 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