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国发与张金海、陈琼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发,张金海,陈琼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23号原告:王国发,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张金海,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陈琼忠,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王国发与张金海、陈琼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国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金海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发撤回对被告张金海的起诉。审判员 刘俊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