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金与被执行人何小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金,何小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金,男,1964年9月18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何小牛,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孙海金与被执行人何小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6195元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小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619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小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8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或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