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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黎春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黎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一路。法定代表人杨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春莲,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春莲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