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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会生、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生,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罗会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会x与被执行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罗会生与被执行人李华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