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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白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2008)洋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000元及案件诉讼费1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洋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权代审判员 白天鹏代审判员 屈 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