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詹小燕与李禄胜不��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燕,李禄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047号原告:詹小燕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禄胜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詹小燕与被告李禄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禄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詹小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禄胜归还詹小燕54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詹小燕欲向李禄胜转账600元,因错误输入数字,导致转给李禄胜6000元,多汇了5400元。詹小燕发现后,马上联系李禄胜,李禄胜回复称,会归还多收的款项。但至2017年1月,李禄胜手机处于停机状态,拒绝归还5400元。李禄胜经本院合法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及所附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对詹小燕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詹小燕欲向李禄胜转账600元,因输入数字出错,导致转给李禄胜6000元,多转账5400元。詹小燕发现后,马上联系李禄胜,李禄胜回复称,会归还多收的款项。但至2017年1月,李禄胜手机处于停机状态,拒绝归还54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禄胜因詹小燕转账收入6000元,其中5400元收入,没有合同的约定及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詹小燕。詹小燕要求李禄胜归还该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禄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禄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詹小燕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50元,由李禄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铭玉人民陪审员 华雪玉人民陪审员 江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