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楚辉、吴满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辉,吴满柱,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黄楚辉,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满柱,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玲,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35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楚辉欠款本金2683303元及利息1026305.4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楚辉利息52921元(以借款本金26833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三、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楚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809元(以借款本金26833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6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23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72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859304.9元。但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存款3859304.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