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淑瑛、曾水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淑瑛,曾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南山大道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素娜,女,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辉,男,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冯淑瑛,女,1978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曾水运,男,1956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淑瑛、曾水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3民初357号���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淑英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贷款本息2513896元(其中本金223万元,利息28389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给申请执行人,此后应计未计利息还款时一并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位于连平县元善镇南门合水桥南侧,证号为“国用(2010)第00**47号”中被执行人曾水运份额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本金款1880000元;2、上述土地先前已由曾水运家属用于贷款抵押,现其贷款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由曾水运家属作续贷抵押,��曾水运家属办理完续贷手续以后再由本院重新查封;3、和解协议生效以后曾水运即归还申请人80000元;4、从2017年9月份开始,曾水运在每月的26日前归还申请人5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本金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上述土地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还款已经达成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