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11号原告:黑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启智路88号黑大芳洲园小区3栋3单元101。法定代表人:李诗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妍娜,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黑龙江速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