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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洋与董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董晓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733号原告:王洋,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镇赉县书香蓝郡三期9号楼。委托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红,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东屏镇格力吐村后格力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董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