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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潘贤晓、马又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贤晓,马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贤晓,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又明,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又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又明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