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潘贤晓、马又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贤晓,马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贤晓,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又明,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又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又明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