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038号原告:时某,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时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时某负担。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