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伊楠诉程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楠,程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伊楠,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程晨,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8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3元,执行费3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晨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