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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益锋与申屠卫聪、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益锋,申屠卫聪,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342号原告:包益锋,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申屠卫聪,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李娜,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包益锋与被告申屠卫聪、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包益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屠卫聪、李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包益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申屠卫聪、李娜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申屠卫聪、李娜系夫妻,2016年12月17日,被告申屠卫聪向原告包益锋借款52000元,并约定2017年4月28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申屠卫聪、李娜均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被告申屠卫聪、李娜未作答辩。原告包益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具借条、收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单各一份。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7日,被告申屠卫聪向原告包益锋借款52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申屠卫聪、李娜均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2014年12月18日,被告申屠卫聪、李娜在桐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包益锋与被告申屠卫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申屠卫聪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申屠卫聪、李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申屠卫聪、李娜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屠卫聪、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益锋借款5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申屠卫聪、李娜负担。原告包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申屠卫聪、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叶忠明人民陪审员  夏凤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玲燕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