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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占全与谢菊芳、白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占全,谢菊芳,白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魏占全,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谢菊芳,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白志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魏占全与谢菊芳、白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剩余借款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提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