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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胥利勤与欧天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利勤,欧天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804号原告:胥利勤,男,生于1969年1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严菊平,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7日,住址同上,系胥利勤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天仓,男,汉族,住凤翔县。原告胥利勤诉被告欧天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天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利勤撤回对被告欧天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