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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德亮诉湖南华宋建材贸易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亮,湖南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368号原告徐德亮,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黄平器,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湖南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罗继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柏成,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小伟,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亮诉被告湖南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代  玉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