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森来特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浩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森来特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岩,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梨双路宇泰家园**号楼1门202。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丹(夫妻关系),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浩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政府西侧100米鑫泰商务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崔振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森来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G座112室。法定代表人:吕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雷,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明,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男,该公司项目书记。申请人张岩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浩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森莱特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7)津0103执保字597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案外人王小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育贤里46-205-207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岩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王小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