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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13号罪犯黄杰,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家住重庆市丰都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990号裁定,将罪犯黄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159分。累计获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等财产刑人民币7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