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民辖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家云赵力慧左皓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家云,赵力慧,左皓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月盛境三期15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廖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华,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家云,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力慧,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皓仰,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春,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安,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家云、赵力慧、左皓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4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地域管辖错误。2、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与左家云等人签订《荒山绿化项目整体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左家云等的款项,第一笔即达5000万元,左家云等称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那么,本案争议标的额即达500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左家云、赵力慧、左皓仰辩称:1、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本案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经三款:“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约定,该合同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因此本案应由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解除,并非金钱标的,由沙依巴克区审理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1、上诉人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家云、赵力慧、左皓仰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荒山绿化项目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行政辖区内,双方约定既是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2、被上诉人诉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解除,是确认之诉而非金钱给付之诉,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左家云、赵力慧、左皓仰作为原告选择向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张永霞审判员 张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