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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某公司,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被执行人毛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申请执行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毛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某公司6217790001060267248的帐户内有存款16949.33元已依法予以扣划16949元,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