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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建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建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民特56号申请人:肖建洪,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人肖建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建洪称:我与被申请人梁大秀系母子关系,因我母亲自幼先天智障,于2008年冬月外出到福建省××内坑镇打工,至今未归。后经过多年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满8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现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梁大秀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梁大秀,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桐梓县××大兴村××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肖建洪的母亲。申请人肖建洪申请宣告梁大秀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出寻找梁大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大秀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下落不明人梁大秀无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大秀于2008年外出福建省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达8年之久,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肖建洪作为下落不明人的子女,其有权提出宣告梁大秀失踪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大秀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永发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