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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艳与胡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胡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898号原告:王艳,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胡万贵,男,55岁,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王艳诉被告胡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4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艳方提供的胡万贵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本院无法通知到胡万贵应诉答辩。经本院限期让王艳提供胡万贵的确切身份信息、地址和联系电话,在规定期限内王艳没有提供。综上,王艳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王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琪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