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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海与慈中华、王国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慈中华,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慈中华。被执行人王国良。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慈中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6443元,并负担执行费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英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