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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与赵玉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赵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728号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0246XXXX。法定代表人:郝利峰,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燕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平,女,现住秦皇岛市。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诉被告赵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