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与赵玉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赵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728号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0246XXXX。法定代表人:郝利峰,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燕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平,女,现住秦皇岛市。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诉被告赵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娟 搜索“”